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