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