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处置或者利用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周边环境整洁;

(三)离开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