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并分类投放到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处置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并在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公示便民服务措施。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