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并分类投放到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处置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并在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公示便民服务措施。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