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管理的田地、林地、水池(窖)、坝塘等的清洁,按照要求处置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水,保持清洁卫生。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