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村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负责其管理使用区域的清扫、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清洁工作,并落实污水处理的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