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