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条有效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