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建立和落实卫生保洁、门前三包、公益性清扫、经费收支管理等制度;(二)负责公共场所清扫和公厕等清洁设施的日常管理;(三)对村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清运和处理;(四)落实村庄污水处理的相关要求;(五)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公益活动;(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