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鼓励、支持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使用绿色、生态、环保的养殖技术。高密度、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