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不具备集中收集、转运条件的,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环保、安全的工艺和技术进行处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防渗漏措施。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