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合理设置乡村卫生公厕。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卫生公厕改造工作。

村(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