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组织通过民主程序,确定保洁方式、保洁员选配等方案,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执行,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组织聘用,按照聘用约定支付报酬。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