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事一议”约定和收取保洁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确定违反乡村清洁约定的处理措施,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保洁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门用于乡村清洁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