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