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组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