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不断完善下列设施并加强维护和管理:(一)宣传城市主题景观和公益广告设施;(二)文明行为提示标识;(三)盲道、坡道、电梯、过街提示装置等无障碍设施;(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和存放清运设施及规范标识;(五)其他相关设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