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依法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公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优先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