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分类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