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停车秩序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时段停车;(二)在停车位标线内按标识指示的方向停车,没有标识的,按顺行方向停车;(三)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车;(四)按照规定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立即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