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下列情形,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一)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执行公务的制式行政执法车辆、城市管理作业车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

(二)机动车在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