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居住小区停车,应当遵守有关公约和停车管理制度;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建筑物区划内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并应当防止噪声污染。

大型客货车和装载危险货物的机动车不得进入居住小区停放。但垃圾清运车为清运垃圾、货车为居住小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服务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