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将机动车停车设施改作他用。

确需改变机动车停车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但为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止使用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