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停车设施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营业执照、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三)保持停车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污染;
(四)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安全技术防范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管理标志,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