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开发、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

鼓励建设立体化机动车停车设施和对已有的机动车停车设施进行立体化改造。

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申办临时机动车停车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