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用于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建设。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可以用于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