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用于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建设。

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可以用于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