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类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机动车停放需求以及城区机动车总量发展趋势,确定各类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标准,并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交通变化情况,对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确定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机动车停车设施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