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详细规划。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性质和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机动车停放需求,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