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后的抽样检验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明确抽样检验频次、覆盖面,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工作。抽样检验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抽样检验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取检验的样品,不得损坏、遗失,造成样品损失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任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免检。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