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市、县级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情况,查阅、复制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进行抽样检验,依法查封、扣押。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对有关技术资料负有依法保密义务。
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集中消毒的公共餐具饮具收费进行监测;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消毒的公共餐具饮具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不得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