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抽查考核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