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申请设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依法向市、县级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从业指导。市、县级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职责对其专用场所选址、生产过程要求、产品质量管理、产品自检规范等方面开展从业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聚餐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卫生安全技术指导,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会同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指导。
前两款规定的指导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