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检查经清洗消毒后待使用的公共餐具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

(一)餐具饮具表面有附着物的;

(二)餐具饮具表面有油脂、泡沫、异味的;

(三)餐具饮具包装破损或者标注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超过餐具饮具包装标识使用期限的;

(五)其他影响公共餐具饮具卫生安全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未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饮具,应当设置专间(区)存放,使用前不得拆损包装,保证公共餐具、饮具不受污染。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