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建立公共餐具、饮具消毒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消毒的责任人、时间、数量、方式等。

前款规定的各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