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经济审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应予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责令其退还资产并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向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