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经济审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向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