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农村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