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职权第十五条有效农村经济审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