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经济审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