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应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