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审计任务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一)因集体经济管理问题引起群众不满,需要审计的;

(二)需要进行重点审计调查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