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村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