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职权第十三条有效县级农村经济审计部门负责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上级农村经济审计部门对下级农村经济审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