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村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和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情况;

(六)政府所拨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负担费用(劳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