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监理等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