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城镇建成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范围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并安装喷淋等防尘设施,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三)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场内道路、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地坪硬化,或者铺设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采取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对施工作业以外的其他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出场前对车身及车轮进行清理;
(五)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布),拆除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土方施工、主体施工、总坪施工以及拆除、爆破、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
(七)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现场搅拌的,采取密闭搅拌方式,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八)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的,应当安装并与有关部门联网;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推动农村自建房等建设活动扬尘污染防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推广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源头治理。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