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