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