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权责清单,划定城镇建成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范围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