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