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可以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禁止运输散装或者流体物料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的必要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