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城镇建成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进行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对拟拆除物体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中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整理破碎构建和收储废料作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二)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网;

(三)未完全拆除或者需要停止拆除施工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防尘网围挡建(构)筑物;

(四)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及时移交拆除工程委托人接管场地;不能及时移交的,拆除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